安尔发年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2020-10-10 09:27:25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3号)显示,经查,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发”,430569)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截至2020年4月30日,安尔发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安尔发董事长刘冬香、董事会秘书詹刚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安尔发、刘冬香、詹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安尔发、刘冬香、詹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尔发成立于2006年1月11日,注册资本8629.9万元。刘冬香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新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36.56%。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2017年2月10日,安尔发的主办券商更换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直至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后复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7年2月13日,安尔发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聘请华西证券担任主办券商,经与华西证券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15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于同日与东莞证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书》。

2020年4月30日,安尔发公告称,由于公司现金短缺而无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无法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将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风险。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冬香、詹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冬香、詹刚:

经查,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发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安尔发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安尔发董事长刘冬香、董事会秘书詹刚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尔发、刘冬香、詹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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